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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上班工時勞工時薪不可低366元 違法最高可罰百萬
今天二二八紀念日,為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的應放假日,台北市勞動局提醒,雇主應依法使勞工休假一日,並照常給薪。如果讓勞工在228和平紀念日出來上班,在8小時以內,依法應加給一日工資,或者經由勞工個人同意後,把國定假日明確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再放假。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今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開始調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即:PT人員)每小時工資最少為183元,如果時薪制勞工在228和平紀念日排班出勤,當天老闆付給部分工時人員的時薪不可以低於366元。
另外,高寶華也提醒,雇主使勞工228假期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應該徵得勞工個別同意,並且要指定明確的調移日期,才符合規定。勞資雙方應妥善溝通,並以書面註記,作為依據,以避免日後產生勞資爭議。
勞動局呼籲,老闆未給予勞工國定假日或未依法加給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請各事業單位多加注意,以免受罰。市民朋友若是遇到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利用「台北市陳情系統1999」系統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方便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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