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交易期貨ETF 應注意三大管控措施
期貨ETF商品屬性複雜,為讓投資人能注意該商品的特性及其風險,臺灣證券交易所除強化商品辨識度,於期貨ETF證券簡稱中加入「期」字;於期貨原型ETF證券代號後加入U、於期貨槓桿反向ETF交易代號後加入L及R;並於期貨槓桿反向ETF之證券簡稱加入「正2」及「反1」外,亦增訂期貨ETF三階段提醒機制。
一、如期貨ETF之最近十個營業日,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一定比例以上,分階段啟動下列措施:
1. 取消信用交易、停止借券及當沖交易: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2. 預收投資人款券: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3. 限制投資人買進: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如期貨ETF自採行上述措施日起之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每日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回復至一定比例,分階段恢復(取消)下列措施:
1. 恢復信用、借券及當沖交易:未達百分之六十五。
2. 取消預收投資人款券:未達百分之七十五。
3. 取消限制投資人買進:未達百分之八十五。
證交所表示,投資人交易期貨ETF應特別注意期貨ETF三大管控措施,由於現行14檔期貨ETF原始發行價格均為20元,故當期貨ETF單位淨值7元以下時,啟動第一階段措施為取消信用交易、停止借券及當沖交易;如期貨ETF單位淨值5元以下時,啟動第二階段措施為須預收投資人款券;如期貨ETF單位淨值3元以下時,啟動第三階段措施為投資人不能買進而只能賣出;如期貨ETF單位淨值回復時,分別高於3元、5元及7元,亦分三階段恢復(取消)前述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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