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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礦石稅超徵5年累計20案敗訴 縣府將提再審
花蓮縣府2009年訂定礦石稅,每公噸稅收從4元、5.2元增加到10元,前縣長傅崐萁2016年提前廢止改送新法70元。業者不服提起上訴,官司一路打到高等行政法院,最近2案敗訴,須退還業者溢繳稅款7千多萬,從2017年起加賠償利息,5年來累積20敗,縣府考慮聲請再審,並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花蓮縣議會今天召開第20屆第2次定期大會,議長張峻在縣長徐榛蔚施政報告前表示,縣府礦石景觀稅違法課稅20敗,法官判縣府退稅並應賠償利息,證明當初縣議會的質疑,堅決反對不合法課徵礦石稅是對的,強調議會支持合法的課徵,增進花蓮建設與全體鄉親的福利,以民眾為福祉的信念不改變。
縣府於2009年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稅額每公噸從開始的4元、5.2元逐漸增加到10元,傅崐萁2016年提前廢止未施行期滿10元舊法改送新法,經第18屆議會審議以70元通過,每半年課徵1次。
礦業公司認為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課稅太重,申請復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向法院提8件行政訴訟,經台北最高行政法院陸續判決,今年3月全部勝訴。
縣府儘管敗訴,仍以新法對業者課徵每公噸70元,業者再提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新2件判決又判縣府敗訴。據最新「111年度訴字第1095、1094號判決」指出,縣府對於原告的訴願決定、原處分及重核復查決定均撤銷,被告應給付業者合計7231萬元,並按2017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針對多位縣議員問礦石稅議題,徐榛蔚回應,礦石稅判決已是3月的舊聞,縣府已提出再審。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補充,該案件不是最新訴訟,屬於重合部分,稅務局待再審結果出爐,研議後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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