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訂「鑽石投資條款」
證交所為強化創業投資公司上市審查及監理,增訂「鑽石投資條款」,規定創投公司必須將投資企業的投資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投資獲利通知及停利機制、投資損失預警及停損機制等三大事項明訂於資產處理程序,才能提出申請上市。
規範永續型創投公司股票申請上市審查及監理的「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之2,在2016年1月25日公告後生效,但直至今年9月出現第一家創投公司鑽石投資(6901)掛牌。證交所董事會昨(17)日通過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之2,以提高創投公司的投資標的透明度。
證交所表示,參考首件創投申請上市的累積審查經驗,考量創業投資公司大多將資金投資於具有成長潛力的新創事業或財務業務仍在初期發展階段的未上市櫃企業,因具投資標的公允價值欠缺透明性,投資效益需經較長期間方能顯現的行業特性,故增訂申請股票上市的創投公司投資審議作業辦法中所定的投資處理程序相關重要內容。
規定投資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投資獲利通知及停利機制、投資損失預警及停損機制等三大事項,其內容增刪應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須明訂於「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才可以向證交所申請上市,但須訂入資產處理程序的項目不限於上述三項。
至於新規定是否溯及第一家掛牌的鑽石投資,證交所副總經理陳麗卿表示,當初審查鑽石投資時,該公司已允諾遵守此作法。對於這次新增規定,陳麗卿強調,將遊戲規則訂得更清楚,更有利吸引創投公司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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