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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趁獄友熟睡「抓鳥」還奸笑 被依乘機猥褻送辦卻辯:是玩耍
嘉義監獄張姓受刑人趁相鄰就寢的獄友熟睡,伸進涼被抓他生殖器,獄友驚醒卻看到張「奸笑」,張被依乘機猥褻罪起訴,嘉義地方法院判張8月徒刑。張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他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張姓受刑人國中肄業,已離婚,有竊盜、搶奪、多次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傷害等前科。
2022年5月23日清晨,張趁床位在旁邊獄友呼呼大睡,卻伸手進他被子,隔著褲子抓、扯對方生殖器。張承認當天有碰到對方身體,但否認乘機猥褻,辯稱當時他是在叫對方起床,沒有摸到生殖器。
受害獄友證稱,當時感覺張在捏他的陰莖並「往上拉」,直到他痛得醒來才驚覺。他醒來第一時間有看到睡右邊的張的手抽走,對方侵犯他讓他覺得不舒服。
同房舍友表示,監獄規定6點40分起床,他6點30分便會起來看書,有看到張用手去摸被害人生殖器,稍微有點捏,時間大概十幾秒,並描述張是坐著摸。被害人問張「為什麼摸我?」,張就笑笑。
張表示和獄友交情好,只是「同學間的玩耍」,還質疑對方當下不馬上向上級反應,卻在事發後數月才呈報。被害人表示,想說張會不會道歉,但那幾天對方都沒有跟他道歉,如果後面沒有一樣的動作就算了,但是張也曾用腳勾他的生殖器,他閃避沒被勾到,因此才提告。
嘉義地院認為張犯罪事實明確,辯詞不足採信,依乘機猥褻罪判張8月徒刑。張上訴指證人隔著涼被怎麼能看到他抓生殖器,可見是臆測之詞,而且他是「不小心碰觸」,並非故意;台南高分院認為張利用獄友不知抗拒的狀態侵害自主權,用來滿足性慾或興奮,應依乘機猥褻罪論處,維持一審刑度。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張姓受刑人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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