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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腳鐐監控要犯 法官得抱著專案電話?高等法院這樣說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2020年9月1日生效,所謂的科技監控,暫時使用法務部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監控。新規定上路,使用的案件不多,8日還發生重金要犯、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逃亡,台灣高等法院今解釋,依辦法規定,是指定人員負責接收技設備監控訊息,不是由法官自行攜帶科技監控設備。
近年來常有刑事被告在偵查、審判或執行階段棄保潛逃,不但有礙司法正義,更影響國民對司法的信賴。為落實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科技設備監控規定,司法院2020年8月18日會同行政院發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同年9月1日生效。
辦法明定法院或檢察官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時,要審酌各種情狀,並依比例原則來做;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在執行處分時,應核發命令書,載明被告應配戴監控設備的身體部位、應裝置監控設備的處所、監控起訖時間、被告應配合遵守事項、被告違反命令的法律效果、不服指揮執行的救濟方法等。當接獲異常訊息時,可以請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移送案件或輔助偵查的司法警察機關協助查證、攔阻或緝捕。
但一開始時,裁准的法官得自行攜帶科技監控設備(專案行動電話),不少法官覺得麻煩,後來才改變作法。
高院今表示,對被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時,依「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第11條規定,是由法院指定人員負責接收技設備監控訊息,遇有異常警報訊息時,才會通報法官處理,並非由法官自行攜帶科技監控設備,請法官在審酌是否對被告施以科設備監控時,一併斟酌該條規定。
朱國榮利用人頭戶炒作龍邦國際興業股票、涉中信金併台壽保內線交易,二審分別判8年、16年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但他卻「落跑」,2案共5億的交保金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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