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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學生論文投稿 系主任冒名判刑

台中某國立大學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為報名學術研討會,未經指導的張姓碩士畢業生同意,逕自將張生論文刪減後,偽造簽名投稿,遭判刑四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某國立大學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為報名學術研討會,未經指導的張姓碩士畢業生同意,逕自將張生論文刪減後,偽造簽名投稿,遭判刑四個月。(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某國立大學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為報名學術研討會,未經指導的張姓碩士畢業生同意,逕自將張生論文刪減後,偽造簽名投稿而吃上官司,儘管羅辯稱是基於傳承、慣例,無犯罪故意,但法官不採,認為羅為人師表卻不以身作則,犯後否認狡辯,毫無悔意,近日依偽造文書判刑四個月。

學界直言,不少教授認為學生論文內容也是實驗室所產出,但論文一經發表,作者即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改作即侵權,指導教授需留意。

檢方起訴指出,羅男指導張女,並在去年發表論文取得碩士學位畢業,後來因台南應用科大為舉辦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男未經張女同意,指示另名指導的曾姓女研究生,將原本一百多頁的論文內容刪減至十頁,並投稿到台南應用科大,直到曾女聯繫張女,欲討論作者排名問題,張女才驚覺遭侵權。

羅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指導學生完成畢業論文的「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不過檢方詢問羅男請,是否經過張女同意?羅男表示「來不及通知她」。最後遭法院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過去學界也有類似案例,如教師將學生作品直接挪用為自身作品,或只是簡單改改,就納為己用,也不加上原著者,確實都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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