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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碰我!」她拉路人的手推銷商品 法官裁定罰錢
余姓女子在大街強迫推銷美容商品,路人難以忍受,向警方舉報,余女依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北地院審查認為,余女行為達到「妨害安寧」的程度,依強賣物品事由裁定她罰鍰1000元。可抗告。
台北市警萬華分局移送說,余女2023年7月27日19時許,在萬華區峨眉街的騎樓拉著檢舉人的手,強迫推銷美容相關商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物者就違法,余女已違法,請法官裁處。
法官審理認為,社維法強賣物品的行為不以強暴、脅迫為限,也不必達到使相對人行無義務的程度,只要有違反對方買、賣物品的本意,且有妨害安寧而有強迫行為,就成立違法。
余女向警方辯稱,她只是詢問檢舉人是否要美容服務,「沒有到強迫的程度」,並沒有違法。
檢舉人警詢時供稱,余女在西門町商圈峨眉街沿路騎樓一直強迫推銷美容用品,「她從峨眉街靠西寧南路一側開始,到峨嵋街、漢中街口,一直抓著我的手不放」,她強烈表示拒絕超過5次,但余女一直抓著她的手腕。
法官認為,檢舉人警詢時表示不認識余女,衡情,應無設詞誣陷的動機,余女確有違反他人意願強賣商品,客觀上已達妨害社會安寧秩序的程度,審酌違犯情節、所生危害,裁罰余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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