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大停電他超速趕救學生吞罰單「沒人受困」興訟吞敗
高雄呂姓男子去年303大停電時騎乘重機狂飆,被警方開單舉發,吞下1800元的超速罰單,呂男不服,主張他是為趕去學校救援「受困」的小學生,打行政訴訟爭取撤罰,法院審理時,法官發現當時小學生只是要做快篩缺少照明設備,並沒有受困,不符緊急避難免罰要件,判呂男敗訴。
台電興達電廠去年3月3日上午發生爆炸,造成全台超過500戶停電,在國小擔任志工的呂男,發現有小學生受困地下室,於是帶著設備沿三民區民族一路北向南狂飆,結果因超速被警方開單告發。
吞下超速罰單的呂男不滿,認為當時全高雄交通要道皆交通癱瘓、號誌失靈,他接到學校通知,稱有小學生因停電無照明設備受困地下室,才會拿著設備趕往學校,中間因號誌失靈,才不得以騎重機行駛在速限較低的機車道上。
呂男主張當時他違規是屬於可能危及生命財產安全之救援行為等「急迫性」狀況,按理應該符合避免緊急危難的免罰要件,提行政訴訟爭取撤罰。
法院審理時,法官傳國小的另名志工到院作證,發現停電當天呂男所謂的「緊急」狀況,只是小朋友為了隔天音樂比賽做快篩,才會請呂男帶照明設備到學校協助,讓校方盡早完成快篩工作,並沒有要求呂超速趕到學校,「這是違法且關乎生命,只要求呂快點到而已」。
法官認為,呂接到求助電話時是10點13分,距離快篩開始的時間還有近2小時,並沒有超速趕到學校的必要性,而緊急避難的免罰要件,須客觀上有他人生命遇到緊急危難狀態,呂男當時超速狀況,並不符免罰要件,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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