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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讓台灣成國際巨頭掠奪競技場

臉書母公司Meta將面臨挪威資料保護局的開罰。 翻攝Mark Zuckerberg臉書
臉書母公司Meta將面臨挪威資料保護局的開罰。 翻攝Mark Zuckerberg臉書

七月四日歐盟法院就Meta案的先決判決出爐,這件被外國科技記者描述為具指標性,甚至是終結「監控資本主義」的判決,除了明白宣示競爭機關在進行個案反競爭評估時,可將個資保護作為考量因素外,還明確指出,Meta對使用者追縱、建檔進而個人化廣告的獲利模式,使用者「同意」是唯一的合法基礎。

事情源於二○一九年德國聯邦卡特爾署,史無前例地以Meta(當時仍為Facebook)蒐集處理臉書用戶在WhatsApp、Instagram甚至第三方網站的非臉書數據,卻只給用戶使用臉書「同意接受」或「不同意離開」二選一的包裹式選項,形同未經用戶有效的同意而處理個資,違反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規」(GDPR),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違反德國競爭法。

Meta循通常救濟程序向杜賽道夫邦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在審理過程中,邦高等法院暫停其程序,就歐盟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問題,向歐盟法院聲請釋答,此次的先決判決即為歐盟法院的回應。

歐盟法院指出,德國競爭機關是在認定Meta是否有濫用支配地位的過程中,對於Meta是否遵守GDPR加以檢視,不會發生取代個資保護主管機關的效果。更何況蒐集處理個資,是數位經濟時代事業競爭的重要參數,在濫用市場力的案件中,要求競爭機關將個資保護相關規則排除在法律分析架構之外,形同漠視經濟發展的現實,削弱競爭法的效能。

歐盟法院亦明白表示,Meta與其用戶間存在明顯的地位不對等,Meta單方加諸其用戶如此廣泛蒐集處理個資的條件,不僅就Meta履行其與用戶間契約而言非屬必要,且不許用戶就不同資料來源的個資處理分別給予同意,這樣的包裹式同意,不能視為出於資料主體的自由意志。換言之,用戶應有拒絕臉書服務以外其他來源處理個資的選擇權,而這正是多年以來Meta所否定之事項。

歐盟法院甚至認為,Meta以個人化廣告做為營收來源的說詞,無論是其所宣稱的改進產品或增進效率,都不能當做是可以不經用戶同意而合法處理個資的事由;用戶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應該優越於Meta提供個人化廣告的利益之上。

歐盟法院Meta案的先決判決,防堵了Meta繼續不經用戶明確同意即大規模進行個資處理,並以個人化廣告作為營利來源的可能性,這對「資料經濟」的商業模式將有深遠的影響。資料於數位經濟時代的市場力,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競爭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考量個資保護法規的適用;相反的,一個具市場支配地位的事業,相對於地位不對等的用戶,應負有較高的個資保護義務,形成在適用GDPR時的不對稱。

兩個不同面向的觀察,呈現了競爭法與個資法互動的關係,而這層認識之於我國法制的意義在於,依近期修正公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將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做為獨立監督機關;該委員會一旦成立,有必要與另一獨立機關公平會充分合作,共同遏止科技巨擎持續不當蒐集處理國人個資的狀況。

至於公平會在去年底發表的「數位經濟政策白皮書」,對於以公平法介入個資、隱私議題的處理,仍持非常保留的立場,與個資保護機關的關係,依舊採壁壘分明的態度。歐盟法院Meta案判決的力道,應足以推公平會一把,該是重新做出抉擇的時候,以競爭法的執行來提升個資保護成效,否則國內市場將繼續成為國際巨頭掠奪的競技場!

個資 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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