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連署盼恢復超速速限60公里 交通部否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上路,嚴重超速由時速60公里下修為40公里,且危險駕駛(含嚴重超速)罰款上限提升至3萬6千元。近期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盼恢復舊制60公里規定,已有5624人附議。交通部表示,此規定是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並經充分討論後修正通過,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安全,仍維持該規定。
民眾於公共政策參與平台表示,新法嚴格制定嚴重超速40公里就鉅額罰款並吊扣牌照。國內外相關交通論文皆有指出,降低速限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解決方法,而且可能會導致其他問題的產生,如降低速限可能導致車輛密度增加。降低速限不應成為解決道路安全問題的唯一方案。
交通部表示,立法院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該規定是2017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並研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正草案至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經充分討論後修正通過,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仍維持該規定。
交通部指出,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相較一般超速屬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反應時間愈短,如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經查近5年嚴重超速案件分別為8066件、8735件、11853件、15696件、15297件,有持續上升趨勢,去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件數更高達9萬多件,顯見用路人輕忽超速所帶來的危險性。
交通部也說,另參考日本交通法規,只要超過速限30公里即納入刑罰加重處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鑑於我國嚴重超速日益惡化,建議參考日本規定,評估嚴重超速比照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以達遏阻效果,經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建議維持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版本。
交通部表示,道路速限為駕駛人應遵守行車規定,更應避免心存僥倖有嚴重超速行為,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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