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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營運、財務不受影響

針對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華映科技補償款案,大同昨天發布聲明表示,公司財務、營運均不受影響。圖為大同公司外觀。大同/提供
針對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華映科技補償款案,大同昨天發布聲明表示,公司財務、營運均不受影響。圖為大同公司外觀。大同/提供

大同(2371)捲入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原屬大同集團旗下華映百慕達,必須向中國華映科技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約合新台幣132.7億元)事件,被要求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昨(16)日發布聲明指出,華映業績的承諾對象是中國證監會,並非華映科技。大同既非當事人,也不是保證人,財務、營運都將不受影響。

大同強調,大同公司未與華映科技簽訂保證契約,沒有中國擔保法的保證效力,大同既非當事人,也不是保證人,無端被牽扯,將依法提起上訴,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表示,就法而言,中國的判決在台灣無實質確定力,且依大陸《擔保法》、我國《民法》保證之規定,大同不負連帶保證責任,中國華映科技幾不可能對大同公司執行求償。

此案是2009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三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

中國證監會核准該收購案,華映科技從2010年至2017年,獲利新台幣108億元,2018年華映宣布重整,無法給付貨款,華映科技出現虧損,2019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9.14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人民幣30.29億元。

大同公司7月15日接獲委任律師通知,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華映(百慕達)應支付華映科技業績補償款人民幣30.29億元,大同及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公司強調,該判決理由矛盾,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大同堅信本案最終必定能夠釐清這並非商業合同條款爭執。

大同公司指出,該判決理由清楚記載:「從《承諾函》出具目的及背景來看,《承諾函》系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將本次交易涉及所有由華映納閩、華映百慕達作出的承證監會要求,將本次交易涉及所有由華映納閩、華映百慕達作出的承諾,須提供實際控制人關於該等事項的連帶承諾而出具,中華映管、大同公司與華映百慕達系共同承諾主體,該承諾中不存在主從合同,亦無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具有從屬性質的保證責任的特徵。」

也就是說,大同曾出具的承諾函是為了當時華映科技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並非對華映科技為合同主體的承諾或業績保證,大同也未曾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不符合保證規定,本應免除大同連帶責任,顯見該判決前後矛盾。況且,2009年業績承諾終止後,證監會有要求華映百慕達出具新的承諾函,大同並沒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證或承諾函,因此大同對之後的業績承諾更無關係。

大同 華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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