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服務?隨意幫民眾查車牌 彰警無罪逆轉遭判5月
彰化詹姓警員自稱為民服務,替陳姓男子查詢車輛是否失竊,卻以不實用途登入「車籍資訊系統」查詢遭檢方起訴,一審認為詹虛偽登載的紀錄,充其量僅是查詢目的,不構成刑法上文書判他無罪,二審則認該電磁紀錄符合準文書,撤銷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他5月,仍可上訴。
起訴指出,詹員當時在芳苑分局原斗派出所任職,經營當舖的陳姓男子因想收購1輛租賃車,為確認是否失竊先用「公路監理資料有償利用服務網」查詢未失竊,陳想進一步確認於2019年10月7日到原斗所,向值班的詹員口頭要求幫他查詢是否失竊車。
詹直接用值班台公務電腦登入知識聯網的「車籍資訊系統」後,並在用途欄輸入「舉發交通違規」等不實查詢用途,而查到該車登記在租賃公司,車牌2面失竊、車輛無失竊後,口頭向陳男告知,陳還趁機偷拍查詢頁面散布,檢方依洩密、偽造文書及個資法起訴詹。
彰化地院一審時,合議庭針對詹有無違反個資法、洩密及偽造文書等羅列4大項爭點、子爭點,一審認為,任何人都可從「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知車輛或車牌有無失竊,而屬公開資訊非秘密,不構成洩密。
一審認為,該車登記在租賃公司下,並非自然人,也不構成違反個資法,另陳男目的是為確認該車是否為贓車,詹員才替他查詢告知,認為詹的蒐集行為符合個資法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要件。
一審指出,詹員在開知識聯網中的「用途」欄,虛偽登載「舉發交通違規」,但充其量只是「查詢目的」的紀錄,該查詢用途的記載,欠缺對外公示性,不會作為日後法律交往使用,無法證明某項法律的重要事項,認定不構成刑法上的文書,判處詹無罪。
彰化地檢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時,詹員否認犯行,辯稱「只是為民服務」,其辯護人說,詹認為車輛是否失竊為公開資訊,才便宜行事從「舉發交通違規」項目查詢,非基於不法目的。
二審查,彰化縣警局資訊安全實施規定使用「車籍資訊系統」代查要符合相關交通事由,詹登入系統、登輸事由的電磁紀錄,是有體性、持久性、文字性、意思性及文書性的「準文書」,應構成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審認為,詹員身為警察不以合法方式為民服務,為避免被民眾投訴而犯案,撤銷改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判他6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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