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軍官瞞婚令女子2度墮胎 竟要求證明胎兒誰的
曾在外島當軍官的陳姓男子退伍回高雄,隱瞞已婚的身分,與酒店公關小姐周姓女子交往,9個月內令周女2度墮胎。事後周女驚覺陳早已婚並有1女,身心遭受打擊,打民事官司求償,但陳卻提「應先證明胎兒是我的小孩」,法官打臉,判他應賠50萬元。
判決指出,去年3月陳姓男子結識周女,就隱瞞已婚身分,周女還為他在去年6月、10月做過2次人工流產,期間因陳妻發覺,並在網路社群平台貼文,也與周女對話,周女才驚覺陳已結婚,幾乎崩潰,憤而提告,指陳侵害貞操權及人格法益,求償100萬元。
陳姓男子被告後,承認隱瞞已婚,但認為人工流產部分是周女與家人商議後的決定,還要求周女「應先證明胎兒是我的小孩」。
法官調閱周女的就醫紀錄、對話紀錄,並有曾與陳、周同住一屋的女子作證,指周女知道被告有老婆時,受到很大打擊,陳男也問過證人,可以去哪家醫院墮胎,並請證人協助照顧原告,不曾否認周女是為他受孕。
法官認為,是否已婚除了影響情感付出,也是一般人決定是否交往、性行為的重要事項,陳男故意隱瞞已婚身分,使周女陷於錯誤而同意發生性行為,已嚴重妨害周女的決定自由,確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侵害貞操權及人格法益,如果不是陳隱瞞已婚身分,周女也無需人工流產,判賠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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