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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瓦斯槍彈到台南地院被查獲 男稱陪同友人法律諮詢
27歲曹姓男子4月21日攜帶瓦斯手槍1支、彈匣等至台南地院,經西側安檢門安檢時被查出,他聲稱是攜槍前往商店檢查瑕疵後,陪同友人到台南地院,尋求法律諮詢,而槍枝經鑑識未具殺傷力,台南簡易庭認他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3千元。
據調查,曹男經過台南地院西側安檢門接受安全檢查時,聽從法警指示將身上背包取下,經由X光機器受檢,發現背包內竟攜有瓦斯手槍、彈匣、內含BB彈的填彈器各1個,引發高度關切。台南市警四分局據報後到場處理。
曹男說,他攜帶瓦槍手槍等物,因前往購買的商店檢查瑕疵後,陪朋友來台南地院尋求法律諮詢。他也說,約半年前在生存遊戲店購買的,購買時店家有向他告知不可任意在公開場所取出,會有涉法問題。
而扣案瓦斯槍外觀與真槍無異,雖經鑑識人員槍枝測試後,焦耳數未達20焦耳,認定不具明顯殺傷力。但測試金屬片以該槍射擊後,仍留有一定的凹陷破壞痕跡,對人體應有相當程度的傷害力。
台南簡易庭認曹男已知悉該瓦斯槍不能隨便攜帶、展示,無正當理由卻攜帶該物品前往台南地院,應可預見此舉將足以造成公眾恐慌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其行為確已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等要件。
台南簡易庭審酌,曹男無故攜帶瓦斯槍等物而被警查獲,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有危害安全之虞,惟念及他尚未持以傷人或為其他非法用途,且行為後坦承攜帶該物品,態度尚可,依法處罰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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