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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前鎮長收750萬賣6清潔隊職判10年2月 聲請釋憲不成

雲林縣北港前鎮長蕭永義收750萬賄款,讓6人當上清潔隊員,一、二審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0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他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翻攝自北港鎮公所網站)
雲林縣北港前鎮長蕭永義收750萬賄款,讓6人當上清潔隊員,一、二審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0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他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翻攝自北港鎮公所網站)

雲林縣北港前鎮長蕭永義收750萬(台幣,下同,約24.4萬美元)賄款「販售」清潔隊員職缺,讓6人當上清潔隊員,一、二審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10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蕭認為最高法院適用的貪汙治罪條例第2、3、4、5、6條刑度過重,終局判決未也未適用「如無所得,在自首或自白後,即應減免其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

蕭永義主張貪汙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所定刑度過重,不符刑罰體系的均衡原則;而確定終局判決未以「如無所得,在自首或自白後,即應減免其刑」的方式論斷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否,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6條訴訟權。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認為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6條及第8條第1項未為最高法院和台南高分院適用,蕭永義不得聲請法規範審查,而其他的聲請,只是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和立法政策是否適當,沒有說明哪裡有牴觸憲法,也沒具體說明有何侵害基本權利或悖離憲法價值之處,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聲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蕭永義2019年9月陸續透過白手套,收取12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賄款,簽准錄用6人到清潔隊工作,涉嫌「販賣職務」事證明確,蕭也坦承犯行,一、二審都被判刑10年2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入,他上訴到最高法院,去年5月5日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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