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為績效請業者提供電玩機台和「人頭」 這原因獲緩刑
前桃園縣警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朱姓警員,為達成取締賭博電玩績效,和業者商量,在告知「取締時間」後,由業者備妥供取締的機台和「現場負責人」。桃園地方法院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朱2年徒刑,朱和檢察官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要件,今改判1年6月刑,緩刑4年,支付公庫80萬元。
朱於2010年至2012年間從警,現為網路行銷經理。
檢方指控,朱為了績效達標,與謝姓、徐姓、李姓電子遊戲機業者商議,由朱與李約定取締時間地點,謝安排機台和冒充現場負責人的人頭,徐則依謝轉知的取締時間地點,指示全區便利商店、旺旺便利商店店員備妥供取締的電子遊戲機。
2010年10月18日、2011年1月25日與1月30日,朱和李說好取締時間後,李派3人冒充現場負責人到場配合取締。2010年10月21日、2011年1月27日與1月31日,朱與不知情的同事喬裝賭客查緝成功,將人頭依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非法營業罪名向八德分局長報告,警方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高院認為朱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3罪,因本案繫屬一審至今已超過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朱上訴主張「沒減到」,高院認為有理。
高院認為朱因一時失慮而犯罪,相信他無再犯之虞,在撤銷改判後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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