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基本法三讀 家庭為中心 民團批卸責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定義社會福利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等,由「以人為本、家庭為中心、社區為主」貫穿全法,至少五年需檢討一次法令,重大社福政策中央得衡酌補助地方;也要求社工符合「勞基法」,薪資透明化,避免薪資回捐問題再現。
「社會福利基本法」是所有社福相關法令最基礎的法源,早在25年前就已提出,衛福部社家署長簡慧娟指出,昨天三讀通過是一大里程碑。她表示,法條修訂期間,曾被誤解僅以家庭為單位,但實質是以個案出發,再統一盤點整體家庭問題。如社福制度介入處理受暴婦女,過去僅處理受暴者本身,忽略加害者及其他家人也可能受到傷害或需政府資源,未來會以家庭整體概念介入處理。
「社會福利基本法」通過後,成為台灣第九個基本法,民進黨立委范雲說,該法不再以家戶為單位,讓社會救助可落實到個人,如收入低於貧窮線下的無家者,未來依社福法架構也能受到照顧,而中低收入戶的福利,也可能不再以「戶」為單位。
但兒福聯盟政策發展副處長暨發言人李宏文提醒,社會安全網讓社工分工過於細緻,導致單一個案有多個類別社工介入,光是一起家暴案可能會有兒保、婦保、婚暴、心衛等社工介入,造成多頭馬車,若以家庭為中心,也應串連各路社工權責,避免一案多審的情節發生。
還有社福團體批評,以家庭為中心的概念「停留在上個世紀」,無法因應社會變遷現況。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秘書長李盈姿則認為,現在家庭型態多元,單人、單親、無家者都是以個人為單位的生活型態,都應尊重,而不是政府帶頭卸責,預設應該由家庭為支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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