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專案教師適用勞基法 弘光科大違法解雇判復職
大專校院為省下聘專任教師的成本,導致近年新進教師多為「一年一聘」專案教師,聘期一到隨即可不續聘。高教工會今天(5/10)開記者會,指出專案教師黎東碩日前遭弘光科大不續聘,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於上個月獲判決,法院認定專案教師適用勞基法,應以不定期契約聘任、不得任意不續聘,弘光科大需將該師復職,並支付違法解雇期間得全數薪資。
弘光科大表示,教師聘任皆依照相關辦法辦理,該案已進入上訴程序,尚未定讞,交由司法審理,學校不宜置評。
高教工會表示,黎東碩於弘光科大任職期間教學、服務皆達到一定水準,但校方卻於2020年8月以約聘到期為由,無正當可信考核成績狀況下不續聘黎師。黎師隨即提起民事訴訟,上個月台中地方法院判決,認定黎師適用《勞基法》,其從事的業務屬繼續性工作,因此兩造契約應屬不定期契約而非一年一聘定期契約,要求學校復職,並支付違法解雇期間得全數薪資。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大專校院約有逾3700名專案教師,大學間謠傳,專案教師無法律保障、契約到期即可隨意不續聘,但事實上,私立大專校院已於2014年將不只從事教學,亦須從事服務行政工作的專案教師適用於《勞基法》,上述教師屬常態性、繼續性工作,因此適用《勞基法》第九條「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代表不可再一年一聘,若解僱也必須循《勞基法》不可聘期一到就解約。
林柏儀談到,專案教師比編制內教師工作量大,需從事教學研究、行政等庶務,工作超時卻又擔心恐被不續聘而敢怒不敢言,如今受害教師願意挺身而出,由法院確認專案教師只要不單純從事教學工作即應適用《勞基法》,學校應以不定期契約聘任、不得任意不續聘,希望該判例可以扭轉專案教師十多年來的歪風。
東華大學法律系教授張鑫隆則談到,很多專案教師過去因多被認定為定期契約、工作不安定,導致專案教師比專任老師服從,工作量更重外還要忍受職場不合理待遇。如今適用《勞基法》應比照第九條,教師若無嚴重過失則循長期雇用原則,解僱則應比照第11條。
黎東碩指出,大學主管很容易利用現行專案教師制度濫權,形同剝削年輕學者的制度。黎東碩委任律師楊貴智則談到,專案教師歷年來陷入非勞、非教的困境,過去多數專案教師受委屈多息事寧人,希望該判例可讓有更多老師站出來。
高教工會提出3點訴求,要求勞動部修正函示,將全體大專校院編制外教學研究人員納入《勞基法》;通函各大學保障教師權益外,也須全面進行專案勞動檢查;教育部正研擬的〈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也要納入不定期契約原則。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