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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振興券已用93% 使用期限只到28日縣府喊快使用

花蓮縣政府為振興震後經濟,去年10月發給縣民每人3000元振興券,使用期限到2月28日止。縣府統計,目前振興券兌付核銷約93%,還有近6500萬元在市面流通,觀光處提醒民眾盡快使用振興券,而商家兌付期限只到3月底。
縣府去年編列10億元經費,10月中發放超過31萬份振興券,每位縣民有3000元,使用期限至今年2月28日止,並在去年11月至今年3月31日開放店家到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現金。由於振興券使用期限只剩下最後5天,有店家在門口張貼公告,表明有收振興券,提醒民眾盡快使用。
觀光處今天統計,振興券預撥總金額約9億3000萬元,截至上周兌付核銷8億6000多萬元,兌付核銷率為93%,尚有6500億元還未兌付。部分民眾為留下振興券紀念,未拿出來使用。
觀光處商業管理科長徐竹安表示,前幾周積極在傳統市場、市集等民生消費較多的場域,舉辦限定促購活動,鼓勵民眾多多使用振興券,希望能增加消費意願。同時,觀光處近日開始向商家宣傳、提醒兌付方式與期限,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觀光處指出,配合消費券兌付的金融機構,包括花蓮一信、花蓮二信、新秀地區農會、花蓮市農會、壽豐鄉農會、鳳榮地區農會、光豐地區農會、瑞穗鄉農會、玉溪地區農會,以及富里鄉農會等,詳情可至花蓮振興券便民服務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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